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王俊伟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1-21 04:12)     点击:397

  

  下列情形,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,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:

  (一)道路、桥梁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、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;

  (二)堆放物品滚落、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;

  (三)树木倾倒、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。

  前款第(一)项情形,因设计、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,由所有人、管理人与设计、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王俊伟律师提供“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合同审查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俊伟律师,王俊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王俊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-100-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王俊伟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新乡律师 | 新乡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王俊伟律师主页,您是第12765位访客